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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出口-汇票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6-06-02浏览:

   作为一种议付所需的金融单据,有关汇票的内容不妨在这里讨论。单据条款给出了所需单据的主要要求。由于信用证属“纯单据”业务,卖方应高度重视并理解单据条款的内容,以免所制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1)所需单据份数。在信用证中,所需单据份数常用以下方式表示:(1)在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red)标题处作总说明。如In three -fold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除非另有说明,一律一式三份).(2)在各单据名称后用in基数—fo1d,如in four -fold或用in基数copies、如in four copies;或用in duplicate /triplicate /quadruplicate /quadruplicate.....等表示。(3)在各单据名称前用基数来表示.在表示提单正本份数时,常见有:Full set of...或Complete setof ......,这一般可理解为两份但必须是签发给发货人的所有正本。如果单据本身表明一套提单确实只有一份正本,银行也应该接受;也见有用分数来表示的,其中分子表示向银行交单的正本份数,分母为一共所需缮制的正本数。(4)信用证不做规定,按习惯操作。(5)信用证要求提供正本单据时,单据上应注明ORIGINAL。根据国际商会535号出版物,以打字机打印的单据的页及手写的单据页作为正本时(其余页为duplicate copy),可不需标明ORIGINAL字样。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正本单据标明“ORIGINAL”为好。如果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而没有说明正副本时,应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为表明副本或未表明为“正本”的单据。2)单据名称。服装出口贸易所涉及的信用证中常见的单据名称有:商业发票,汇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产地证,出口许可证,检验证书,装船通知,投保声明书,以及其他的一些证明或确认书。这些证明或确认书可能包括受益人对实施过某事,如寄单的证明或确认;船公司对船况(如船龄、非某国船籍等)的证明;授权人对受益人实施过某事或关于出口业务某些事宜的证明等等。涉及哪些单据视具体的业务方式及内容而定。卖方接受了信用证后,制备的单据名称必须与信用证指定的名称完全相同。3)单据要求。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的单据要求一般采用单个形容词性的词前置或分词、介词类的短语后置,来描述作为中心词的单据名称。内容较长的也有另用文句进一步描述的。应该仔细地阅读,谨防“陷阱”,对名词的单复数也必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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